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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3-11-12 浏览:4215 次

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

标准和待遇的通知

宁人社〔2012〕192号

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各有关单位:

为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,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,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,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通知如下:

一、提高财政补助标准

2012年度,学生儿童(含大学生)、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200元/人·年提高到240元/人·年。

二、提高居民医保待遇

(一)门诊。学生儿童在门诊发生的费用,0—300元之间,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60%,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50%。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门诊发生的费用,300—800元之间,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60%,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50%,80周岁以上人员,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65%,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55%。

(二)提高基金支付最高限额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、门诊大病、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,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到29万元。每连续参保一年,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,最高不超过36万元。

三、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二О一二年六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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