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3-11-12 浏览:4215 次
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
标准和待遇的通知
宁人社〔2012〕192号
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各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市委、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,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,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,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和待遇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财政补助标准
2012年度,学生儿童(含大学生)、其他居民财政补助标准由200元/人·年提高到240元/人·年。
二、提高居民医保待遇
(一)门诊。学生儿童在门诊发生的费用,0—300元之间,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60%,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50%。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在门诊发生的费用,300—800元之间,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60%,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50%,80周岁以上人员,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65%,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,基金支付由40%提高至55%。
(二)提高基金支付最高限额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、门诊大病、门诊及生育医疗费用,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2万元提高到29万元。每连续参保一年,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元,最高不超过36万元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。
二О一二年六月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