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京市市民自律33条
发布时间:2014-12-05 浏览:4912 次
1.不随地吐痰、便溺。
2.不乱丢瓜皮果核、烟头纸屑、口香糖、塑料袋等废弃物。
3.不乱到垃圾、污水、粪便,乱弃动物尸体。
4.不焚烧树叶、秸秆、垃圾或其他废弃物。
5.不乱扔电池、荧光灯管、电子显示屏等有害废弃物。
6.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影响市容环境。
7.在市区不饲养鸡、鸭、鹅、兔、羊、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子。
8.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,对宠物排泄物要及时清除。
9.不得擅自倾倒、处置建筑、装潢垃圾、工程渣土。
10.不得在城市道路、公共场所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。
11.不得擅自占用道路、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。
12.街道两侧不得在门外从事食品制作、铆焊、加工、修理、车辆清洗等经营活动。
13.不得随意挖掘道路、移动各类公用设施。
14.不得在楼道、小区、街道、公共场所堆放物料(商品)。
15.不得擅自安装窗栏、遮阳篷等。
16.不得乱搭乱建建筑物,乱安乱装构筑物。
17.不得擅自破墙开店,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。
18.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和改变地下空间使用功能。
19.不得在树木上刻画,钉钉,缠绕绳索。
20.不得擅自采摘花果,采收枝条,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。
21.不得损毁草坪、花坛、绿篱等设施。
22.不得擅自在绿地取土、堆放杂物、乱倒垃圾、泔水。
23.不得损坏城市各类公共设施。
24.不得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机械切割钢材、铝合金、石材、木材等材料。
25.装饰装潢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。
26.不得在禁放区燃放鞭炮。
27.从事餐饮经营,要按规定设置油烟净化装置,不得油烟扰民,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。
28.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见大气污染。
29.不横穿马路和闯红灯,不跨越道路隔离栏等设施。
30.驾驶人员应做到:1、不闯红灯;2、开车时不拨打接听电话;3、不向车外抛扔废弃物;4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他规定。
31.单位(机关、团体、部队、学校、企事业)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应带头执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:
⑴带头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,管好本单位、本系统所属单位,不搭建违法建(构)筑物;
⑵带头执行城市绿化法律法规,建设好、管理好本单位本系统绿化;
⑶带头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,管好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不向大气超标排放烟尘、粉尘、油烟,及时淘汰黄标车;
⑷带头执行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,使本单位及所属系统单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,按照《单位责任区(院落)管理标准》落实到位。
32.在宁施工企业负责人,要培训和教育全体员工,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,在做好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同时,维护好城市基础设施和市容环境卫生。
33.工作生活在南京的全体公民都要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,为建设美丽南京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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